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市绿化建管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属于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公园和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植被覆盖、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辖市城市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