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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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民主决策的规定,已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港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内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单位统一在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本辖区已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场所的,可以按照就近交易原则,在本辖区内进行交易。

第七条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由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建立,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行业实际制定企业库管理规定。从化区、增城区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库条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

市行政监督部门建库时应当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建库公告;建库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名单。

相关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共享。建设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建库的行政监督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建设工程建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申请加入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允许入库。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符合入库条件的法人企业入库。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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