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七)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决定承包人。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建设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方式改变工程的发包方式。
中选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时,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交易申请书;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工程发包价及预算情况。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及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在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等场所发布公告。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小额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选取承包候选人:
(一)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达到3家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选人;
(二)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承包候选人;
(三)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候选人。
网上随机抽取活动应当在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进行;出现网络中断的,可以顺延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选定承包候选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承包候选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照承包候选人排序确定承包人。
无承包意向人报名或者因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资格造成无承包候选人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定承包人。
按照第一、二款规定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并将发包过程和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但行政监督部门自行建设的除外。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承包资格。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
承包人放弃承包资格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