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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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利用信息系统故意采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限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实施;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填写查阅、复制、调取信息资料登记表;

(五)遵守信息资料使用、保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并出示本机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通知公安机关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或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位置,或者允许非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入监看场所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对信息资料查阅、复制、调取的人员、时间、用途、去向等进行登记,或者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少于30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入、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拒绝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安装,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安装,以及个人安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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