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三)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三)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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