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05-05-22

【执行时间】:2005-05-31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的案件,可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顺序进行:

(一)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宣读建议书;

(二)监管干警代表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服刑表现发表意见;

(三)罪犯代表发表意见;

(四)罪犯本人陈述;

(五)出庭检察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第三十条 经听证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正确,据以减刑、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裁定减刑、假释;如果发现提请减刑、假释的事实有疑点,经核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不当的,决定不予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经审理后以下列方式结案:

(一)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裁定减刑、假释,并将裁定书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本人;同时向执行机关、罪犯本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二)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执行机关,并在决定书中简要写明不予减刑、假释的具体理由。该决定书只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

(三)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裁定减刑;

(四)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裁定假释。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年度减刑、假释比例,一般应控制在监狱在押罪犯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女性罪犯可适当提高假释比例。

第三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并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如有与法律和新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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