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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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防汛抗旱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防汛抗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防汛抗旱工程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二)拟订防汛抗旱政策和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三)组织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四)建立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检查和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五)科学组织水量调度;

(六)组织防汛抗旱培训和演练。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和协调昆明城市防汛排涝工作;

(二)拟定昆明城市防汛排涝政策和措施;

(三)审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库防洪度汛预案和城市防汛排涝应急抢险方案;

(四)建立河道、沟渠、排水管网年度清淤除障制度;

(五)科学组织城市供水水库蓄水和水量调度。

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滇池及出入滇池河道的防洪安全,组织制定、实施出入滇池河道及城市排水管网年度清淤除障计划,做好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防洪抗旱规划纳入规划控制;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在建、已建但尚未验收移交工程的防洪排涝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并做好排险和紧急情况下的转移安置工作;

(五)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水、旱灾害防治及灾后恢复工作;

(六)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旱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

(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旱灾害发生后的饮用水卫生监测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控制;

(八)气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气象信息提供同级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

(九)水文管理部门负责水情预报和水文情况分析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提供同级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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