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并做好城市排水排涝的应急抢险工作。
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汛抗旱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辖区内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水库、塘坝、河道、堤防、水闸等防汛设施及抗旱供水设施的安全负责;
(四)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并进行安置;
(五)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防汛安全,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安排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落实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并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雨情测报、旱情监测、通信预警等防汛抗旱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水毁、旱损工程的修复;
(三)防汛抗旱物资的购置、储备、维修和保养;
(四)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五)其他用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支出。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昆明城市防洪规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洪规划和抗旱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指挥机构备案。
湖泊、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与城市防洪建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防汛抗旱工作应当建立预防和预警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做好下列防汛抗旱准备工作:
(一)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二)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三)监督和组织检查防汛抗旱设施安全;
(四)逐步组建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湖泊、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塘坝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水务、滇池管理、发展改革、农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气象、水文、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防汛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湖泊、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机场、地铁、车站、地下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做好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为防汛期。情况紧急时,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