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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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鼓励防火巡查、检查中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电子巡更点、视频监视系统等高科技手段,高效防控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停车数量超过300台的,可以设置小型流动巡逻车,及时发现并处置车辆电路打火、遗留火种等引发的初期火灾。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避难、逃生工具。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鼓励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自救工具。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示。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高层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三)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公共走道、员工通道等部位可以设置固定的宣传图片,反映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考评、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组建由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明确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扑救初期火灾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其他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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