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订立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比较丰富;
(二)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1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一定规模。
第十条 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包括相关的图片及影像资料;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应当由所在地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