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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