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
第十三条 鼓励招标人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
第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对于投标人使用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在评标中不予加分。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纸质或者电子档案,一式三套,由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分别存档。
第十七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第十八条 投标人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鼓励授权委托人由项目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以投标人基本账户以外的个人、投标人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者其他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因个人健康等法定事由确需更换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并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互通互联,信息共享。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他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中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质量安全成本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被记录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