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监督管理,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并负责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投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质、资格证书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