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绿地、河道、空间、建(构)筑物、围墙(围栏)、交通工具、公共设施、升空器具等区域或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投影仪、招贴栏、画廊、布幅、道旗、标语、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宣传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规划与建设、市场监督与管理、国土、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技术规范,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及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果皮箱、路名牌、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路名牌、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产生的噪音、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办公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者载体,不得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在广场、主要街道和商业繁华区不得设置支架式户外广告;
(二)在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牌面式户外广告;
(三)不得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四)高架桥、过街天桥、透景围栏、道路隔离栏、护栏、路灯杆、建设工地围墙或者围栏、公共区域内设置的阅报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指引等有关设置技术规范及交通安全规定;
(四)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
(五)具备与城市夜景相协调的灯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