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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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设置、维护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用于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阅报栏、立柱式广告等专用户外广告应当突出公益宣传,并及时更新内容,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于商业宣传的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进行公益宣传,连续7日不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逐步取消在城市内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已经许可设置,但许可期限未满的,应当符合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智能感光器,根据光线变化自动调节屏显亮度,不得产生光污染,并保持静音播放。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选择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三十一条 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施工监理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启闭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三)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灯光不亮及断亮,或者画面出现脱落、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清洗、油饰、粉刷;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六)遇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提倡户外广告设置人为其户外广告设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不按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依法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他管理信息及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举报投诉制度。

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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