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一条 利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
(二)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
(三)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需设置镶嵌式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非公共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设置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场地、绿地,或者利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置户外广告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整体规划后,由申请人持整体规划方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规划与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所得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及其他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在活动举办7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屏(不含门楣式)广告和50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以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满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予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于设置期满后按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