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于公益宣传的专用广告设施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许可内容,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规定期限不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原许可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决定,已经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决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许可决定,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发布的《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