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
(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七)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
(八)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