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航行、停泊、水上、水下作业和其他涉及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
安监、交通、农业、畜牧、公安、水务、建设、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的管理机构和经营者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从事水上交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依法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规程,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乡镇船舶、渡口、浮桥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督促本辖区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本级政府和所属乡(镇)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三)组织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依法对本辖区内渡口、浮桥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安全管理,并根据船舶数量和管理需求,设置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
(三)组织本辖区内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船员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培训。
(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登记发证和检验。
(六)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七)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村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协助乡(镇)政府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做好本村乡镇船舶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乡镇船舶
第十条 乡镇船舶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乡镇船舶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应当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书。农用(自用)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