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办法所称渡口码头水域,是指渡口码头上游500米,下游200米水域范围。
(五)本办法中渡运量较大的渡口,是指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及渡口渡船为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口。
(六)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连接河流两岸交通,用于通过行人、车辆及货物的若干浮体承载设备连接组合而成的浮动设施。
(七)本办法所称橡胶坝水域,是指橡胶坝主副坝上游300米,下游200米水域范围。
(八)本办法所称小型游览船舶,是指从事旅游观光的人力船舶、小型机动船、摩托艇、电瓶船。
(九)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