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有调蓄功能的河涌、绿化地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负责管理,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和管理,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排放和处理、污泥清理、排水水质和水量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六条 对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规划,明确排水目标与标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排水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排水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辖区内排水规划,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并与辖区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行政区域的排水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和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数字化分级管理。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镇排水设施勘察测量、排水许可材料档案管理及排水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管理、维护和升级工作,不断完善本市排水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