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在内河涌、明渠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覆盖内河涌、明渠;
(二)在内河涌、明渠中设置拦河(渠)网帘渔具,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以及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排水管理行为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中山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中府〔1998〕59号)和《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中府办〔201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