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以及街区制住宅小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具体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环保、财政、民政、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主对住宅小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根据业主意愿,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住宅小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直至业主大会成立;
(三)不能施行独立管理的连片住宅或者单幢楼宇,由街道办事处会同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合理划定区域,形成区域连片、利于管理的街区制住宅小区,逐步实现按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实施物业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整治改造投入,逐步推行街区制,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按照规划完成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三)按照规划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建设;
(四)按照规划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五)按照规划完成消防设施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建成住宅小区,未规划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解决。
单位以解决职工住房为主建设的住宅小区,由单位负责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配套设施。
第九条 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道路达到规范标准,路面平整;
(二)水、电、气实现出户管网改造,收费到户;
(三)排水通畅;
(四)合理设置垃圾桶(箱)等环卫设施;
(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六)合理规划设定行车线路和停车位;
(七)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他基本功能需要。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收集、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