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流通发展,服务生产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生活提供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导、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业态优化,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传统商业网点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本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商业网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商业网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商业网点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改革发展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
(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控制大型商业网点,发展社区商业网点,促进商业网点均衡、有序发展;
(三)结合商业发展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提升传统业态,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业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
(四)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商业街区、老字号商业资源,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要求;
(五)明确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规模、业态引导措施;
(六)加强商业网点分类引导,明确各类商业网点规划内容和建设要求,体现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的标准化、均等化。
第八条 商业中心根据区域功能定位不同,分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副城级中心、地区级(新城)中心、居住社区级(新市镇)中心和基层社区级(村)中心。
规划各级商业中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城市中心区常住人口二百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为主;
(二)市级商业副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一百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为主;
(三)副城级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五十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综合超市为主;
(四)地区级(新城)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二十万至三十万人,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综合超市为主;
(五)居住社区级(新市镇)商业中心按照城市居住区和新市镇分类集中设置商业网点。城市居住社区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居住社区常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服务半径五百至六百米;新市镇商业中心,服务所在新市镇常住人口六万至十万人。超市、餐饮店、维修服务店、洗染店、美容美发店、家政服务店、药店、社区物流配送点等业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