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产销衔接、市场监测、质量追溯等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冷链储存、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和菜市场建设标准要求,督促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落实辖区内菜市场的布点和建设工作。
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或者旧城区改建社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菜市场的规划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和设置要求等。
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或者旧城区改建社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建成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给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单位管理,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改作他用。
已建成居住社区(新市镇)菜市场配套不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整、购买、租赁有关设施予以解决。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菜市场建设改造长效机制,对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并执行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减免政策。
鼓励菜市场发展线上业务,统一电子结算,实行超市化经营模式,促进菜市场升级转型。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贸物流标准,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化设施建设。
鼓励经营者使用统一标准或者规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设施设备。
支持经营者投资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冷链物流方式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鲜活农产品。
对从事快递服务、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通行、停靠、作业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业网点规划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发展需要,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商业网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向商业网点收取相关费用的监督管理。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照统计要求报送商业网点经营情况信息数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建设商业网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居住社区(新市镇)商业网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市商业网点规划优先安排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业态。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商业网点用途监管,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商业网点配套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基本消费需求的,应当通过物业置换、回购回租、资金扶持等方式逐步解决。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商业网点,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一运营管理模式,实行定向招商、集中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对先期入住和微利经营的企业或者商户给予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居住社区(新市镇)商业网点经营者统一引入品牌店、老字号店进社区,开展网订店取、预约上门、社区配送等定制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特色商业街区的建设、招商、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开展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评定工作,对获得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统计监测系统,采集、统计商业网点空间位置、面积、业态、经营等信息,开展商业网点建设和经营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相关数据纳入商业网点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