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层社区级(村)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基层社区常住人口五千至一万人,服务半径二百至三百米;服务所在村常住人口一千至五千人。业态以便利店、餐饮店等为主。
第九条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集约化、集聚化、规模化原则向新城、新市镇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并具备交易、展示、仓储、配送等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完善功能、体现公益原则,优化结构和布局,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
菜市场应当按照每千人五十至七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五百至六百米、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千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并配置装卸货区、停车场等设施。
第十条 商贸物流设施应当依托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与商品交易市场相结合,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形成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商贸物流配送体系。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布局优化、便民利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与交通体系、公共设施配套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商业网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是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监督,保障规划落实。
第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业网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网点规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根据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控制。规划控制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占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商业网点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商业网点建设用地需求。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障。
第十七条商业网点的建设选址、规模、功能和业态,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的商业网点,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调整或者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商业网点规划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与规划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后,再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副城级中心、地区级(新城)中心、居住社区级(新市镇)中心和基层社区级(村)中心等各级商业中心建设,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所确定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边界以及功能、业态等要求,发展主题型、差异化、便民性商业网点。
第二十条 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和旧城区改建社区的商业网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应当符合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新建居住社区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
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配建的商业网点应当与居住社区(新市镇)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鼓励企业在新市镇建设集购物、餐饮、配送、娱乐于一体的综合型商业服务设施,支持新市镇、村商业网点信息化改造和连锁化经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商品交易市场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物流配送等功能,加快市场转型升级,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规划调整、环境综合整治、片区建设改造,依法关闭、搬迁、整合现有不符合规划、影响交通环境和难以形成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采取政府投资或者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方式,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