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网点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时准确报送相关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建立商业网点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业网点规划展示、投资建设、网点查询、购物消费等信息服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部门责任清单,健全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商业网点管理,促进商业网点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一条 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和经营者违反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商业网点管理实际需要,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含百货店、综合超市、仓储会员店、专业店、家居建材店)、三万平方米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以及五万平方米以上购物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