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公安、财政、规划建设、房产、安监、教育、服务业、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开展电梯安全咨询等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第七条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诚信档案和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电梯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九条 电梯生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商应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
(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90日前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三)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履行在保修期内的保修事项的保修义务;
(七)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