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或其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自行检查,填写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过程记录,并出具自行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满足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设备、检验检测仪器;
(二)作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6人,其中机电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不少于3人;
(三)聘用具备相应资格,并与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相适应的作业人员;
(四)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电梯保养说明书提供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落实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保存期不低于4年的保养记录;
(六)在用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七)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八)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至少2名作业人员不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九)在用电梯超过使用标志有效期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人均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得超过30台;
(十一)发现在用电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故障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同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故障排除前,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每年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的电梯核发电梯使用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以下情况的,应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未在使用年限届满前90日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