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立户”,指确认户口登记范畴的地址;
(二)“落户”,指在立户地址上登记户口;
(三)“分户”,指同户成员在原址上分出多个户主;
(四)“注销”,指将登记在原址上的户口除去;
(五)“投靠”,指基于亲属关系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成员处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立户”,指确认户口登记范畴的地址;
(二)“落户”,指在立户地址上登记户口;
(三)“分户”,指同户成员在原址上分出多个户主;
(四)“注销”,指将登记在原址上的户口除去;
(五)“投靠”,指基于亲属关系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成员处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