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版物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随机抽取监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纪录等情况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进销货清单、账簿、电子邮件等业务资料;
(三)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依法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四)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全省出版物市场发展与繁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版物市场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城市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结合商业网点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并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出版物发行网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奖励、政府购买、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租金减免等措施扶持出版物发行实体经营网点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对长期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的优秀实体经营网点给予支持。
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农村出版物发行连锁网点建设项目和相关的物流、信息等配套项目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城镇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出版物发行实体经营网点预留经营场所。
鼓励房地产企业、综合性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为实体经营网点提供免租金或者低租金的经营场所。鼓励大型商贸、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
引导和推动高校加强校园书店建设,鼓励出版物经营企业参与高校书店建设,鼓励在中小学校及周边开办实体书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畅通出版物经营许可事项服务渠道,为出版物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为出版物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效指导。
第二十八条 鼓励出版物经营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读书文化活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鼓励出版物经营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数字印刷等新技术手段,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平台,拓展网络发行业务,推动出版物经营与网络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出版物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特点,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其融资需求。
鼓励社会资本为中小出版物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出版物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行业协会,推行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提供行业咨询,开展业务培训,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功能。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出版物经营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社会保险、法律、税费、用工等咨询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出版物经营企业成立专业化的出版物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版物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规范出版物市场公共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现行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优化行业公共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