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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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缓解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经营、政策扶持、统筹规划、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发改、交通、财政、公安、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装备更新、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路权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支持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统筹推进城际、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依法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建、规划、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注重与城市其他重大工程项目衔接。

(一)城市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设施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当配套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

(二)城市大型居民住宅区、商务区、产业园区、专业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重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当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或停靠站。

(三)新建城市道路或对原有城市道路改扩建时,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合理规划设计公交专用道和配套港湾式公交站台。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停保场、枢纽站等基础设施用地位置和规模,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时,设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设计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验收。

第九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城建计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计划。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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