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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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候车棚(亭)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政府指令开通新线路、生冷线路以及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和免费、优惠乘车政策造成的减收和运营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金额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补偿或补贴金额纳入本级年度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加快城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农村客运的有效衔接。线路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站点、站亭(棚)及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税费依法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社会可承受、企业可承载、财政可承担”的原则,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展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关的其他产业,依法给予相关产业发展项目扶持,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公交线路服务标志、标识;

(六)在公交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交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与航空、铁路、水路、公路等客运有效有机衔接,构建城市综合公共交通运输体系。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优化公交线网,构建功能清晰、布局合理的主线、干线、支线组成的地面公交网络,提高线网密度、站点覆盖率、车辆运行准点率和运行速度。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积极发展通勤班车、校车、定制公交等特色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模式,支持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等新型组团区域开通和增加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因地制宜发展微循环公交系统,逐步增加旅游公交线路,适时发展水上公交,完善公共自行车系统。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参与城市周边乡镇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开通城乡公交、村村通公交,参与城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开通城际公交。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为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营运车辆日常保养与技术检验制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公交线路服务标志、标识的;

(二)未在公交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公交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公交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拒载的;

(五)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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