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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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给予支持,在符合相关规划,不变更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依法优先予以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监管,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进行查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志等设施;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

第三章 快速公交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由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评审机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后设置。

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评审机构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规划、城建等部门,对城市新建和改扩建道路公交专用道建设进行论证,科学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提高主城区公交专用道覆盖率。

第十六条 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导向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逐步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

(一)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线路通行需要,设置高峰时段或全天候公交专用道;

(二)双向四车道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线路通行需要,设置早、晚高峰分时段公交专用道;

(三)有两个车道的城市单行道路,公交线路有逆行需要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出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论证后,允许公交车辆通行;

(四)部分禁左、禁右路口,公交线路有通行需要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出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论证后,通过设置专用信号、划定路口公交专用导向车道等方式允许公交车辆通行。

(五)部分路口公交车辆由专用道或停靠站点进入左转车道需驶过直行车道的,应当在道路右侧设置公交优先导向车道允许公交车辆左转通行。

第十七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组织编制交叉路口公共交通优先的实施方案,渠化路口标线,优化交通信号控制,扩大城市公共交通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建设智能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八条 除校车、通勤班车、巡游出租车及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抢险、医疗救护、公务执法车辆外,其他社会车辆均不得占用公交专用道行驶、停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第十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道、公交站点的监管,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利用固定式和公共交通车辆移动式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公交专用道、公交站点等行为。

第四章 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和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机制,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公共交通企业采购使用新能源公交车,每年采购、更新车辆比例为企业公交车辆总数的13%左右。车辆购置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和企业自筹构成。车辆采购按政府采购监管规程办理,由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采购主体,并将企业出资金额控制在每辆车20万元以内。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公交车更新、采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停保场、周边乡镇公交枢纽站建设。主城区公交枢纽站和停保场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逐步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和资金安排,分年度纳入城建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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