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抽查,是指随机确定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二)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