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前两款规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暂估价招标)
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投标)
承担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
(二)除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
(三)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或者设置与该工程类别不相适应的项目业绩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