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四)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五)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六)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定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在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进行复核澄清后,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可以在5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投诉处理期间,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市、区重要项目,在进行设计招标时,招标人可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
第三十七条(中标结果公告)
进场交易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标人名称;
(二)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三)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合同信息。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履行完毕的,招标人应当将合同终止协议或者有关裁决文书报送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后,对合同未履行标的组织招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现场抽查)
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合同履行的计价方式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工地现场抽查。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监督管理)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争议事项提供技术咨询。
市招标投标办应当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