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人员)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参加开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拒收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三)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勘察、设计合并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条(专家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中随机抽取。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市、区重要项目,在进行设计评标时,招标人可以从本市、外省市或者境外专家中选择确定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表决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三)投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人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重新评标)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换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审结论,保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重新计算评标结果。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实质性结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