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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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请立项。因工作需要,确需当年立项的,应当经立项论证后,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规章由负责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联合起草并确定主办部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规章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草案的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前,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起草方案应当包括起草小组成员、任务分工、工作进度、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六条规章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教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

委托第三方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过程指导,保证起草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

(三)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立法规范,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文字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规章应当认真调查研究,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并应当根据规章所涉及的内容,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规章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重要改革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规章起草完成后,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并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送审。决定送审的,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联合起草的,分别经各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章草案送审报告;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本);

(三)制定依据对照表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参照的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书面材料,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一式三份。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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