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合并、分立被解散;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被依法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依法吊销;
(六)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解散或者吊销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核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以及事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终止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前条第二款规定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失效后,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设立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进行下列活动时,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办理有关资格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六)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管理事宜;
(七)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办理人事调动和工资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依法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举办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章程修改后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层、管理层、监督层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管理模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下列内容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以及举办单位对年度报告的审查意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网站或者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