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行政活动。
全市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和标准,合理统筹配置资源。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前款费用的支出计划,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
第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物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物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