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七)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或者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六)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七)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或者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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