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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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村庄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其他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或者审查:

(一)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专项规划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经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开发区(园区)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市、镇重要城市设计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城市、镇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审查城乡规划草案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技术性强以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专家对城乡规划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根据征求意见和论证结论对城乡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公示城乡规划草案,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相关场所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及草案文本,听取公众的意见。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草案分级审议制度。

重大规划草案、重要专项规划草案、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等应当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城乡规划草案应当提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应当交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应当提交审议的城乡规划草案的具体名称,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批城乡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包括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审议意见及相关意见处理情况;

(二)城乡规划草案文本和图纸;

(三)城乡规划说明书等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相关场所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但应当省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章 城乡规划修改和补充完善

第三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维护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依法修改或者补充完善城乡规划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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