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制定的统一领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编制完成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
第九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二)项目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三)项目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需要由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规章名称;
(二)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及依据;
(三)政府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
(四)起草小组负责人及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未经调研或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正式项目。
没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的规章,原则上当年不制定。有关部门或单位认为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立项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认为有必要制定的,报市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市长批准,方可立项制定。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确定拟定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规章草案由立项申请部门起草;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规章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起草。
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有关部门确定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文字简洁。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的内容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政府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