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六)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七)具有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规章,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规章起草工作;
(三)审查、论证和修改规章送审稿;
(四)承办规章备案和解释工作;
(五)组织规章后评估,协调开展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六)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公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规章制定立项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规章制定建议。
规章制定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建议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申报的规章项目组织立项论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制定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交付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者自行组织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立项论证组织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立项论证,形成报告: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包括是否必须以规章形式来解决有关问题,是否与国家、省、市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复等;
(二)制定规章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规章立法权限等;
(三)制定规章的可行性,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否理顺,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
(四)制定规章的预期效果,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规章施行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计划完成项目和调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