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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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六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而做出的具体规定,称“实施XXX细则”或“实施XXX办法”;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外,均称“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起草或者主持起草调整范围较广、涉及部门较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

(四)负责审查、协调、论证部门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五)负责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汇编、译审工作。

第八条 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10月初,向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形式,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未按时报送立项申请的不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名称、位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

(四)起草的准备情况;

(五)草案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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