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第二十四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通过起草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揭阳日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
(一)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四)情况复杂,牵涉面较广的。
规章有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
立法论证会应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
听证程序参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立法论证会和听证会的有关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需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法规草案和规章。
第三十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在报送审查前,有关部门、单位有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将不同意见及处理方式形成书面材料,与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一并报送。
第三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与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形成送审稿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 审查
第三十三条 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条文注释稿和起草说明,并附电子文本;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回复意见原件和相关会议记录等);
(三)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供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报告;
(四)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领导集体审议意见;
(五)起草所依据或者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六)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调研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参考资料等)。
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修改对照稿。
第三十四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设置的详细理由;
(四)征求意见、对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对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拟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以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