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认定、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及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四条行政权力机关实施行政权力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审改主管部门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市、县(区)审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与对应责任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使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进驻中心的行政权力同步调整公示,并对事项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组织审改、法制、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行政权力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本部门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追责情形等。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对现有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意见,形成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草案,并进行评估后报审改主管部门。
第九条审改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权责清单进行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认,形成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未纳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不得行使。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所形成的权力清单纳入所在地政府管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编制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图。
涉及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承担的,应明确行使行政权力前后顺序;涉及省、市和县(区)级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应确定各层级及相关部门的办理程序、审核要求、办理时限及相互衔接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作为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条件的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
第十二条审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法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已经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确需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由行政机关按照立法程序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同意后方可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