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行政权力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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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依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等有关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纳入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并由行政机关实施委托,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或任职,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或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行政机关不得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十四条 实行收费、基金项目清单目录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行政机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建立经营服务型收费清单或政府定价目录。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目录并组织实施,禁止清单外收取任何费用。同事,要按照下列规定对现行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照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停止执行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领域、业务以及国家、省、市禁止或者限制企业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依据本溪市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需要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按照立法程序对相关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后,由审改主管部门重新确认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由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下级行政机关承接的;

(二)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三)其他应当下放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内容: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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