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权力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发生行政权力增加、取消和下放、变更情形,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审改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该行政权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必须提供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审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整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变更行政权力内容的,经审改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的,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权力清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应当做好行政权力“清理”和“监管”的衔接,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加强监管的标准,明确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权力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审改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级行政机关与县(区)政府之间发生行政权力争议的,由市审改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编制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负面清单以及工作事项流程图等配套文件,由审改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公开的行政权力信息报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由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组织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并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完善案卷资料,实行网上审批的应建立电子档案,并接受电子政务部门的网上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设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审改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定本级行政机关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目录,报政府批准后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因涉密、场地限制等原因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共行政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必须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需求,实行审批项目、依据、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办理目录内任何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建设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审批服务有序运行。
行政机关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发生变化的,经审改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后,由行政机关报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即时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程序复杂,需经现场勘验、审核、论证或者听证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应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受理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办结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超时限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三)联合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全程代理服务,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协调相关进驻单位,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联合办理。